【深房中协·知识问答】收费不规范会踩哪些线?从业者必知的价规后果
首段:【深房中协·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六条设定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收费环节的每一步不规范,都有对应的规则后果。
常见问题
Q|门店收费没公示、标价不全,会怎样?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依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六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Q|「佣金之外再收点辛苦费」,有问题吗?
A|有问题。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依据《深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代理销售合同》,乙方通过承诺、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方式的,甲方有权暂停发放所有代理项目佣金的申请——渠道端的乱收费直接影响佣金结算。佣金之外的任何收费,都需要有明示的服务内容与标准支撑。
Q|代理销售新房时,代收费用要注意什么?
A|公示与自愿是底线。依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同时应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捆绑收取、不明示就扣款,都属违规。
Q|客户要求「私下便宜点、不开票」,能答应吗?
A|不能。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四),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私下议价、收费不入账,既违反明码标价要求,也让机构在纠纷中丧失凭证。规范收费不仅是合规,也是机构自保。
相关提示
规则依据
-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第十六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 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 (四):规范中介服务价格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 第六条:出现乙方被相关主管部门列入失信名录,或被行业组织限制从业的;乙方通过承诺、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方式等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暂停发放所有代理项目佣金的申请。
发布信息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