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恪尽中介职责,协助消费者了解购房资格的郑重提示
深房中协字〔2020〕39号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介人员:
近期,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市民信访中发现,因“购房人不符合购房资格”导致的二手房交易纠纷较为集中。就此,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深房中协”)向作为居间方的中介机构、中介人员郑重提示如下:
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地产经纪业务所必需的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或者提供居间服务的,应当对房地产权利的真实性、委托人的财产处分权限进行查验。
请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本着促成交易和服务消费者的专业态度,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前充分告知当前我市房地产限购、限贷等调控政策,协助消费者充分了解购房应具备的条件及其是否具有购房资格。同时,为明确交易事项和风险,厘清交易各方权责,中介方应使用深房中协制定的《二手房交易重要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就上述事项及相关重要事项向买方、卖方进行书面说明,签字确认。
如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介人员在居间服务中未就上述事宜向消费者进行充分告知且未签署《二手房交易重要事项告知书》的,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据行业自律规则进行惩戒,情节严重的将报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附件:《二手房交易买方重要事项告知书》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