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行业提醒】租房安全无小事:违规改建与安全责任的红线
首段:【深房中协·行业提醒】:《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禁止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禁止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与搭建改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承重结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非住宅)》第十三条约定签订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安全条款不是合同里的「装饰段落」,而是划分责任的关键依据。
出租屋安全问题,多数不是「运气不好」,而是几类明令禁止的行为没被当回事:生产经营场所里搭出的「员工宿舍」、未经许可的改建加建、擅动的承重结构。
一、生产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厂房、仓库里隔出来的「宿舍」,无论租金多便宜,本身就处在禁止之列——居住安全与经营场所的消防要求完全不同。
二、擅自改建加建是禁区
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不得进行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棚盖或者在天台上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租房时看到的「阁楼层」「天台房」,先问一句有没有规划许可。
三、租客也有使用红线
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四、非住宅租赁要签安全管理责任书
依据《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非住宅)》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签订附件七《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全面、适当履行《责任书》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任何一方违反《责任书》的规定导致房屋租赁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租商铺、办公用房的,这份附件与主合同同等重要。
安全条款读三遍,责任边界才清楚。
规则依据
- 第九条: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不得进行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棚盖或者在天台上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
-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签订附件七《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全面、适当履行《责任书》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任何一方违反《责任书》的规定导致本合同项下房屋租赁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发布信息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