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仔):芥芥,个人会员小王推荐客户买了A开发商的房产,但后来佣金却难以结算。
(芥芥):哦?怎么会这样呢?
(鹏仔):小王所在的B中介公司和A开发商签订了《某某项目推荐客户协议书》分销合同并约定:由B公司推荐客户购置A项目房产,待客户签订出售合同及支付全部房款后,A开发商向B中介公司支付相应的居间服务费。合同签��后,小王及同事都积极推荐,但最终有3个推荐客户(朱某、李某、张某)的居间服务费却迟迟未能结算。A开发商认为朱某不是由B公司推荐成功的客户,而客户李某、张某最终签约的时间超过了双方协议约定的确认客户有效成交时间,依据合同约定不应当支付居间服务费。
明明付出了服务却收不到佣金,B中介公司只能把A开发商告到法院讨个说法。
(芥芥):那法院怎么判呢?
(鹏仔):法院认为:虽然B中介公司提供了客户朱某签订房屋认购书的信息及银行流水等其他佐证材料,但不能反推该朱某为B中介公司成功推荐,因此不支持B中介公司请求支付客户朱某的居间服务费;另外,虽然A开发商认为李某、张某的签约时间超出了合同约定的确认客户有效成交的时间,但由于李某、张某自身原因导致未按时签约,且最终均完成交易,因此,支持了B中介公司关于李某、张某居间服务费的请求。
(芥芥):B中介公司在这单代理服务中付出了服务,但却因未能掌握客户朱某系其推荐的证据材料导致最终无法获得该部分居间服务费,确实可惜。但值得大家深思:咱们中介机构往往只重视协助双方成交这一结果,但却容易忽略在交易环节中进行留痕,导致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的情形。

【芥芥话你知】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目前楼市遇冷,新房销售不及预期的情况下,开发商多采取将新房转介给中介机构的形式,寄希望于二、三级联动的方式加快去化率。建议广大中介公司在商品房代销、分销等类似业务中,首先,在与开发商签订相关代销、分销协议时应注意协议中客户确认条款、佣金结算条款的安排;其次,在实际的居间工作中注意遵守上述交易安排,同时注意保留客户确认的有效证据资料,在签约前及时审查购房者的购房资格等信息,以免因限售、限购等原因导致签约时间迟延,发生类似本案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