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什么样的房子法律禁止出租?租房前先看这一条
首段:【深房中协·知识问答】:《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列出不得出租的房屋情形(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标准等);《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进一步把危险房屋、存在重大消防地质灾害隐患的房屋列入禁止出租范围,第二条明确深圳出租屋及出租人的管理范围。房源本身不合法,租约签得再规范也埋着雷。
常见问题
Q|看房时怎么判断这个房子是不是「不能租」的?
A|对照负面清单。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深圳还有地方规定加码——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禁止出租下列房屋:(一)被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二)存在重大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三)存在其他不得出租情形的。看到明显改建加建、产权材料含糊、消防隐患突出的房源,先按这份清单过滤。
Q|深圳对出租屋还有什么管理要求?
A|深圳实行出租屋综合管理。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所称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合法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受委托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也就是说,受托代管出租屋的机构、人员同样在管理范围内——租客面对的「二房东」若属实际管理人,其管理行为同样受这套规则约束。
Q|签租赁合同时,合同里一般要写哪些内容?
A|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当事人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押金、维修、费用分担这三项,是最容易起纠纷的地方,务必写细。
相关提示
规则依据
-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 第七条:禁止出租下列房屋:(一)被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二)存在重大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三)存在其他不得出租情形的。
-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本规定所称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合法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受委托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管理区域内的出租屋管理。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产业用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信息
发布日期: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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