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9日,刘国新、徐杰与案外人庞**,在某公司的居间下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乙方刘国新、徐杰受让庞**上述房屋,转让价款为145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当日,该公司与刘国新、徐杰还签订《佣金支付承诺书》1份,约定刘国新、徐杰于签约当日,向该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25000元,该公司不仅要向刘国新、徐杰提供房源信息的媒介服务,还包括需要协助办理房屋交接及交易过户等相关事项若未按照上述期限支付居间服务费。
合同签订后刘国新、徐杰再次至房屋现场查看时,发现房屋外墙上被人用油漆写了“庞**欠债不还”的大字,其怕房屋上有债务纠纷,因此与出卖人庞**协商解除合同。该公司因此未收到居间服务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国新、徐杰支付居间服务费25000元。
法院认为,刘国新、徐杰与出卖方于2014年10月19日签订了《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因此,该公司已促成刘国新、徐杰与出卖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刘国新、徐杰作为买受方,享受了该公司提供的一系列居间服务,并在《佣金支付承诺书》上予以签字确认,理应受到上述确认单的约束。虽然刘国新、徐杰提出,房屋外墙被人用油漆涂了大字,其担心房东拖欠他人债务牵涉到系争房屋而提前终止了合同,但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房屋查询情况显示,该房屋上并无抵押及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形,故房屋交易并无履行上的障碍。因此,该公司基于其已完成居间义务而向刘国新、���杰收取佣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鉴于《佣金支付承诺书》中约定房地产居间方不仅要向刘国新、徐杰提供房源信息的媒介服务,还包括需要协助办理房屋交接及交易过户等相关事项,且结合刘国新、徐杰因看到房屋外墙被油漆了大字继而产生不再继续交易的想法尚能被一般人理解的客观情况,酌情确定由刘国新、徐杰向该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18000元。
【协会提醒】
协会谨此提醒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提供居间服务时,不仅应熟悉房地产买卖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向交易双方提供相关咨询,还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和敬业精神,协助买卖双方核查产权信息,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据合同办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恪守合同各项约定。
一、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或者提供居间服务的,应当对房地产权利的真实��、委托人的财产处分权限进行查验。
在此案中,正因房地产居间方已善尽产权查验义务,因此法院支持了房地产居间方请求居间服务费的诉求。如果房地产居间方未对所委托销售房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查验,此案的判决结果将完全不同。
二、根据《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指标》规定,在经纪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或模糊条款,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将扣减机构诚信分6分。
三、为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障二手房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提前告知二手房交易相关重要事项,协会已在行业内推行《看楼确认书》、《二手房交易重要事项告知书》示范文本。各房地产经纪��构、经纪人员应在服务过程中主动推介、使用上述示范文本,避免口头承诺给交易各方带来的损失,也为房地产居间方收取合理佣金提供保障。
本案例由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