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销售现场建立房地产
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为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现就在房地产销售现场建立房地产信息公示系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所有在售楼盘的售楼现场都必须建立房地产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反映在售项目的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房屋的基本情况、销售状态等内容。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于2006年10月15日前完成在售楼现场设立"项目信息公示台"的工作,建立在售项目的房地产信息公示系统。具体做法是:每个售楼现场在醒目位置设立"项目信息公示台",安装联接互联网的电脑,在项目销售期,登录我局网站www.szfdc.gov.cn,进入房地产信息栏目中的一手房销售,在项目查询中输入项目名称,找到对应的项目后,点击项目名称,按要求将项目的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房屋的基本情况、销售状态等内容予以公示。
三、"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房源公示系统"中待售的房源,不得无故拒售,不得采取分期销售。存在违规行为的,我局将暂停该项目的销售系统,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房源公示系统"中房屋状态如存在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各开发企业要尽快向辖区分局反映,以便及时进行修改。
特此通知。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