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行业提醒】不配合、再犯、不执行决定:后果层层加码

【深房中协·行业提醒】不配合、再犯、不执行决定:后果层层加码

首段:【深房中协·行业提醒】:《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清单》将「未按要求执行行业组织做出的自律惩戒决定」列为不良行为;《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第五十条规定同类型函件一年内超过两次的可公开行业谴责;《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第十六条规定自律决定7个工作日内公示。对抗程序,只会让问题指数级放大。

面对自律程序,最糟糕的策略是「不理、不改、再犯」。

一、不执行决定=新的不良行为

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清单》,未按要求执行行业组织做出的自律惩戒决定的,属于不良行为。这意味着:原问题还没解决,「不执行」本身又记上一笔——消极对抗不会让事情过去,只会让记录变长。

二、同类再犯触发公开谴责

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第五十条,对中介机构发出同类型的《规范建议函》《整改通知书》等函件在一年内超过两次的,及自律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协会网站、公开媒体渠道上予以公示或披露,予以行业谴责。一年内同类问题两次以上,处置从「个案处理」升级为「公开行业谴责」。

三、公示期内的每一天都在被评估

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第十六条,自律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协会公示平台公示。

配合是成本最低的选项

规则依据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清单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 未按要求执行行业组织做出的自律惩戒决定的,属于不良行为。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 第五十条:对中介机构发出同类型的《规范建议函》、《整改通知书》等函件在一年内超过两次的,及自律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协会网站、公开媒体渠道上予以公示或披露,予以行业谴责。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专业委员会在作出自律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协会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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