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进中介门店,哪些信息应该挂在明处?
首段:【深房中协·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七十六条对经纪、估价机构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行为设定按项罚款。门店公示不是摆设,是消费者核验机构的第一窗口。
常见问题
Q|进中介门店,第一眼应该看到什么?
A|机构「是谁」和「收多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七十六条,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以1万元罚款——名称、证照、收费公示是经纪机构的硬义务,「三在明处」是规范门店的基本样子。
牌面信息与服务对象明示的信息应一致。
Q|门店没公示收费标准,我该注意什么?
A|先要求出示,再决定是否委托。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七十六条,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以1万元罚款——公示是经纪机构的硬义务;收费不公示、口头报价、打包收费的门店,交易风险更高——坚持「先见公示、再谈委托」。
相关提示
规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发布主体:国务院
-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发布主体:深圳市人民政府
- 第七十六条: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违反本办法,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以1万元罚款。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