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信用记录有误怎么办?异议与修复的规则路径

【深房中协·知识问答】信用记录有误怎么办?异议与修复的规则路径

首段:【深房中协·知识问答】:《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八条要求建立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渠道并鼓励建立信用修复制度,第四十二条禁止将提供服务与信用信息采集捆绑、禁止未经授权采集使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信用记录不是「一次记录、终身有效」的单行道——异议与修复都有规则路径。

常见问题

Q|认为市场信用记录有误,可以提异议吗?

A|可以,而且渠道是公开的义务。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八条,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渠道,明确异议处理规则并向社会公开。机构或个人对涉及自身的社会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循异议处理渠道提出,处理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有章可循。

Q|有了不良记录,还有修复的机会吗?

A|有制度安排。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与市场信用信息相关的信用修复制度。修复的意义在于让信用「可更新」——认真整改、消除影响之后,不良记录不应成为永远甩不掉的标签。具体修复条件与程序,以相应渠道公布的规则为准。

Q|有的服务要求「先授权查信用」才能用,这合规吗?

A|要分清必要与捆绑。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二条,向信用主体提供服务,不得采集与服务无关的其他信息,不得将提供服务与社会信用信息采集捆绑,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者一次授权终身采集使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与信用采集「捆绑搭售」、一次授权终身使用,都是规则明令禁止的做法。

相关提示

规则依据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发布主体: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四十八条: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渠道,明确异议处理规则并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与市场信用信息相关的信用修复制度。
  • 第四十二条:向信用主体提供服务,不得采集与服务无关的其他信息,不得将提供服务与社会信用信息采集捆绑,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者一次授权终身采集使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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