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房产交易中的个人信息权利:同意、知情、撤回

【深房中协·规则解读】房产交易中的个人信息权利:同意、知情、撤回

首段:【深房中协·规则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赋予个人撤回同意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消费者保护角度要求经营者明示信息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房产交易链条长、环节多,个人信息在机构之间流转频繁——读懂自己的权利,才能管好自己的信息。

整体把握

看房登记、按揭申请、网签备案……一次房产交易,个人信息会在多个主体之间流动。规则确立的逻辑很朴素:谁处理你的信息,先告诉你、征得你同意;情况变了重新告知;你不愿意了,可以撤回。围绕「同意—知情—撤回」三个环节,消费者的信息权利可以落地为具体动作。

同意:信息处理的起点

一、处理信息须有同意或法定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符合法定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其中最常见的情形是取得个人同意。留电话、登记需求,本质都是授权动作——授权范围以你同意的内容为限。

二、同意须在充分知情下作出

依据第十四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藏在长篇授权书里、默认勾选的「同意」,不符合自愿、明确的要求。

知情:处理过程看得见

一、事前告知义务

依据第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模糊不清的告知,可以要求对方说清楚再决定。

二、向第三方提供须单独同意

依据第二十三条,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告知接收方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中介把你的信息给金融、装修等第三方,需要你单独点头,不能靠「一揽子授权」。

撤回与救济:不想继续了怎么办

一、撤回同意

依据第十五条,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方式。交易结束或不再需要联系时,可以要求对方停止后续处理。

二、侵害信息权益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依据第五十条,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动作清单:提供信息前,看清授权内容(目的/方式/范围),不明的先问;提供信息后,发现被超范围使用或转给第三方的,依据个保法要求说明并更正;不再需要联系的,行使撤回同意权并保留凭证;权益受损的,依据消保法第五十条主张停止侵害与赔偿。

规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
  • 第十四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
  • 第十五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
  • 第二十三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 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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