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行业提醒】平台对虚假房源信息的四道防线

【深房中协·行业提醒】平台对虚假房源信息的四道防线

首段:【深房中协·行业提醒】:《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五十一条要求平台对虚假信息「知道或应当知道即处置并报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禁止平台为虚假宣传提供帮助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对明知应知虚假仍发布的平台设定没收加罚款的后果;《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范弹窗与误导点击。防线的每一段,规则都已布置到位。

虚假房源信息在平台上每多存活一天,就多一批受害者、多一分平台责任。

一、发现即处置,处置即报告

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五十一条,互联网信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不依赖平台自我声明——虚假投诉高发、风险特征明显的房源信息,平台装作看不见不构成免责。

二、不为虚假宣传提供便利

依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流量倾斜、推荐位、话题包装——平台的运营资源一旦服务于虚假宣传,就在「提供便利」之列。

三、明知应知虚假发布的代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审核缺位不是「技术中立」,是罚则的入口。

四、广告形态本身要规范

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等情形;第十一条规定不得以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关不掉的弹窗、伪装的系统提示,平台端都要管。

四道防线,一道都不能缺

规则依据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发布主体: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五十一条:互联网信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主体: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
  • 第十一条: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五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发布主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第十条: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 第十一条: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一)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交易百科#深房中协#行业规范#信息宣传#深圳#平台治理#虚假信息#广告审核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