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买新房时,销售现场应该公示哪些材料?
首段:【深房中协·知识问答】:《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营业场所公示多项材料,采取预售的应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商品房现售应当具备的条件。销售现场公示材料,是购房者核验项目合法性的第一道窗口。
常见问题
Q|走进售楼处,先看什么?
A|先找公示区。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将购房指引、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材料在营业场所公示;采取预售方式的,应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示齐全是项目合规销售的基本面,连公示都找不到或残缺不全的项目,应提高警惕。
Q|销售说「证在办」,但现场没有预售许可证,能交定金吗?
A|不能。预售商品房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预售人须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工程形象进度达标并已开设预售款专用账户。没有预售许可证就以「内部认购」「预定金」等方式收钱,本身就不具备合法销售的基础。
Q|买现房(已竣工验收的房子)需要核验什么?
A|现房同样有法定条件。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已通过竣工验收;拆迁安置已经落实;供水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等。购买现房时逐项对照,比只听销售介绍更可靠。
Q|公示材料是复印件,怎么辨别真伪?
A|可交叉核验。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十四条,公示是开发企业的法定义务,购房者有权要求查看;对预售许可证等关键证照,可通过预售许可证载明的编号、项目名称与销售现场的项目信息、主管部门公示渠道交叉核对。发现公示材料与项目实际不符的,应暂缓交易并向主管部门或协会反映。
相关提示
规则依据
-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将购房指引、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材料在营业场所公示;采取预售的,应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第六条: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已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形象进度达标;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等条件。
-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已通过竣工验收;拆迁安置已经落实;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等。
发布信息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