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公共信用怎么管到中介机构:失信认定的法定边界

【深房中协·规则解读】公共信用怎么管到中介机构:失信认定的法定边界

首段:【深房中协·规则解读】:《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条界定社会信用与社会信用信息,第三十二条限定失信行为认定所依据的文书,第三十一条划定失信惩戒措施的范围,第三十七条明确严重失信对机构负责人个人的传导。对中介机构而言,这套公共信用规则与行业自律信用并行——两套体系、一个道理:信用是经营的根本资产。

整体把握

另一条线是公共信用——由法律法规确立、政府部门依据法定文书实施的社会信用管理。理解公共信用的认定边界与惩戒范围,是机构信用合规的另一半功课。

公共信用信息是什么

一、社会信用的界定

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条,社会信用,是指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其中,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则来自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行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对机构的意义

公共信用信息来自政府部门依法履职过程——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都会沉淀为机构的公共信用记录。机构的「履约与守法状态」,不只是行业内部评价,也是公共管理视野下的客观资料。

失信认定的法定边界

一、只有法定文书才能认定失信

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依据下列文书:(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二)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换句话说,没有这些生效文书,就不能随随便便给一个主体贴「失信」标签——这是对机构的重要保护,也是对「信用」二字的严肃性的维护。

二、严重失信会传导到个人

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严重失信,不是「罚机构了事」——负责人的个人信用会同步受影响。

失信惩戒的清单范围

一、惩戒措施限定在法定清单内

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一条,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内:(一)约谈;(二)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三)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五)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六)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七)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对机构经营的实际影响

对照清单可以看到,失信惩戒影响的恰恰是机构发展的关键资源:重点监管意味着更高的合规成本,公共资源交易减分、政府项目保证金提高、优惠政策与评先评优受限,都会直接体现在经营账本上。守住信用,就是守住这些发展资源。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机构信用合规三问:近三年是否有生效的行政处罚或司法裁判文书(失信认定的源头)?是否了解自身公共信用信息的构成?一旦出现失信记录,负责人个人的信用传导影响是否已纳入评估?

规则依据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发布主体: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本条例所称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依据下列文书:(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二)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 第三十一条: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内:(一)约谈;(二)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三)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五)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六)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七)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第三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公共信用信息。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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