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仔):芥芥,好久不见呀,我最近遇到了个烦心事,想请教你个问题。
(芥芥):鹏仔请讲。
(鹏仔):我有位同行朋友,辛辛苦苦跟的单,后面买卖双方解除交易了,不想支付佣金。
(芥芥):我明白了,你们想问的其实是“房产买卖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影响收取佣金吗”?每次情况都不太相同,不过我这边可以给你们分享一个之前的案例。
A中介服务公司作为中介方、夏某作为卖方,吴某作为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为夏某与吴某提供中介服务。
可是在合同签订后,由于车位的处理问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夏某便未向A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随后,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夏某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中介服务费。法院认为,A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仅促成签订了本案例中《房屋买卖合同》,完成了部分���间服务,酌定夏某向A公司支付居间合同约定报酬的40%。
(鹏仔):明白了,虽然法院没有支持全部佣金,但是还是支持了“必要费用”!
(芥芥):没错呢,在本案中,法官认为,根据本案例中《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A公司为夏某、吴某提供以下服务:充当订约介绍人和撮合人,协助、指导订立合同,将办理房产交易、权属登记所需资���、程序以及应当缴纳的税费种类和标准告知双方,协助交房,办理或代办过户、按揭贷款等手续,上述约定中的丙方即A公司的���务是房屋买卖合同正常履行的重要环节,亦为居间方获取报酬的主要组成部分,A公司在完成全部居间义务的情况下,才应获得全部居间报酬。
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A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仅促成签订了本案例中《房屋买卖合同》,完成了部分居间服务,在此情况下,酌定夏某支付部分居间合同约定报酬。

【芥芥话你知】
目前,在法院的判决中,大部分法官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房产中介公司便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的中介义务,因此,中介服务费用按照中介公司实际��行合同义务的比例确定。
在这也提醒广大会员,抛开买卖双方非常个人的因素,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需要提供完善完备的房产信息、做好充分的调查等,避免出现房产买卖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避免损失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