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仔):芥芥,我心里好难过啊。
(芥芥):鹏仔怎么了?
(鹏仔):我们店里有位新人同事,还没什么经验,刚上班就被跳单了。
(芥芥):跳单确实是行业里最为常见也最让大家头痛的事情了,可以告知他来协会维权呀!也借此机会给大家分享个案例吧。
某房产的业主委托A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出售该房产的协议书。其后,业务员了解了林女士的购房意向后,向她介绍了该房产,林女士表示有兴趣,并与A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购房协议书》,约定:由A中介公司介绍并带看过的房子,不论最终以何种方式成交,购房者林某都须付成交价1%的中介费。随后,他们实地看房,并介绍其与该房产业主陈先生及委托人林女士见面。双方经一番讨价还价后,林女士声称不满意、并要求另行介绍其他房源。
(鹏仔):这个开篇发展好熟悉!不过实际生活中的A中介公司很难让客户签订那份委托购房协议书。后来怎么样了?
(芥芥):没错呢,后来仅仅过了一天,A中介公司的人员却在房地产交易所里偶然发现林女士跟业主避开中介,正在办理购房相关的手续,经A中介公司指出并交涉后,林女士仍然拒绝按其所签的协议支付中介费。其后,A中介公司就该“跳单”事件将林女士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林女士避开中介私自和售房人成交,未按规定支付中介费,已构成违约,判决其应足额支付中介费!
(鹏仔):幸好法院支持了足额中介费!这个结果也是比较让我们有信心了。
(芥芥):是的,维护我们中介人员的劳动报酬应从根本的服务协议出发,切实做好维权的根据,签署《看楼确认书》、《委托购房协议书》、《居间服务协议》等服务合同是认定“跳单”行为最重要的环节,如果只是单纯提供带看服务,而未签订任何意向性文书,或签订的意向性文书中未约定限制买房人交易的条款,后期发生“跳单”,中介公司主张佣金难度很大。

【芥芥话你知】
中介公司或中介人员应尽可能与客户签署《看楼确认书》、《委托购房协议书》、《居间服务协议》等文书,同时里面至少需明确约定,只要中介公司或中介人员向买方提供了前期居间服务,比如提供房源信息、提供带看服务、无论最后客户是通过自己、亲戚、还是指定第三方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都需要支付佣金。这样,只要我们能够有证据证明提供了带看服务,就可以获得佣金支持。
这也提醒广大会员,要养成固定证据的意识,保存与买方、业主之间聊天记录,对一些比较重要的谈话进行录音,签订好相关文书等,留存维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