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协会说法》:求助!已对房屋进行了实地查验、客户也认可,可是....

鹏仔2.png(鹏仔):芥芥,最近我遇到了个难以判断的情况,想请教一下你。

芥芥.jpg(芥芥):鹏仔怎么了?

鹏仔2.png(鹏仔):我怀疑有个房源可能有加建的情况,业主那边信誓旦旦的说没问题,客户也看了房子了,没有提出任何疑问。但我不是很确定,现在不知该怎么办。

芥芥.jpg(芥芥):若房源存在加建违建的情况,房产经纪人应及时告知提醒买方。这样吧,我分享个小案例给你:

      2018年3月25日,小明(买方)与小麦(卖方)、A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该居间合同载明,小麦与小明于2018年3月2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小麦已对小明的身份信息和购房资格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确认,小明对房屋进行了实地查验,对房屋本身现状及权属情况均已了解并认可,已对出售的房屋产权证明、产权人身份信息等资料进行了审核。该居间合同约定:在签署本合同时,小麦所售房屋不存在任何可以对交易造成实质影响的未披露情形。

鹏仔2.png(鹏仔):然后呢?

芥芥.jpg(芥芥):2018年7月,小麦收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谈话通知书,要求其就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事由进行谈话。A房屋中介公司告知买方涉案房屋收到违建谈话通知书后,交易各方在微信群中就涉案合同履行问题进行沟通。双方就此争议未能达成一致,后诉至法院。A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该案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出售方与买受人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鹏仔2.png(鹏仔):为什么?具体经过是怎样的?

芥芥.jpg(芥芥):2020年8月,小明起诉A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居间服务合同》并退还居间服务费等。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A公司在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时,涉案房屋未被限制交易;第二,小明已经实地查看所购房屋,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理应对房屋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第三,涉案房屋虽在另案诉讼过程中因存在违法建设情形被限制交易,但此障碍并非不可排除的,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最终系因双方均要求解除合同,生效民事判决解除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由此导致A公司客观上不能继续提供协助网签、资金存管等后续服务。综合以上,A公司已促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完成了涉案居间服务合同的主要合同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在带领看房过程中,已对加建情况进行了告知,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涉案房屋并未被限制交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鹏仔2.png(鹏仔):明白了,谢谢芥芥!

芥芥.jpg(芥芥):不客气,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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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芥芥话你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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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中,房产经纪人提供中介服务时,已实地带买受人查看房屋情况,买受人其本身具有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但我们作为专业的房产经纪人员,更应当及时将房屋存在加建违建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如果无法判定,建议大家进一步向街道办或者相关住建部门了解,该房屋是否因存在加建违建被限制交易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为这将影响到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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