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定金、订金、意向金:一字之差差在哪?
首段:【深房中协·知识问答】:《深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代理销售合同》约定客户定金、购房款由开发企业负责收取;《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交易资金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付款名目与收款主体,直接关系资金安全。
常见问题
Q|「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是一回事吗?
A|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但具体规则适用以合同约定与相关法律规定为准。需要把握的实务要点是:签约时写清楚款项的性质与退还条件——「定金」「订金」「意向金」若只在收据上随手一写、未约定用途与退还规则,日后发生争议时各执一词。付款前要求对方在认购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款项名目、金额、用途、退还情形,是避免争议的第一步。
Q|买新房交定金,应该交给谁?
A|交给开发企业。依据《深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代理销售合同》第六条,客户定金、购房款由开发企业(甲方)负责收取并开具收据;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代理机构(乙方)不得收取客户定金、购房款或其他款项。定金交给销售人员个人或非授权主体,收款合规性存疑,退回时也缺乏凭证。
Q|交了定金后不想买了,能退吗?
A|看约定与原因。定金退还的处理以认购文件或合同的约定为首要依据——何种情形退还、何种情形不退、违约时如何处理,都应在交款前写入书面文件;若交易未能成的原因不在买方(如房屋产权瑕疵、未能获批贷款且合同有相关约定),可依约定与对方协商主张退还。交定金前把「何种情形退还」写进认购文件,是最有效的保护。
Q|中介收「意向金」帮我留房源,有风险吗?
A|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款项性质:未明确为定金的「意向金」,应书面约定用途与退还条件;二是收款主体: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九),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大额「意向金」进入个人账户的模式本身不合规,可要求走机构对公账户并索取凭证。
相关提示
规则依据
- 第六条:甲方负责收取客户定金、购房款等相关款项并开具收据;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收取客户定金、购房款或其他款项。
- (九):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发布信息
发布日期: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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