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行业信用管理与自律惩戒:记录如何影响执业
首段:【深房中协·规则解读】: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十三)部署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构建了「义务—记录—公示—救济」的自律管理闭环。信用体系之下,执业行为处处留痕,规范经营就是最好的信用策略。
整体把握
记录:什么会进档案
一、信用平台记录三类信息
依据建房〔2016〕168号文(十三),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及时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入平台,并向社会公示。档案是「全息」的——不良行为会留痕,良好行为同样会积累。
二、机构的基础管理义务
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第九、十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公示与房地产中介业务相关的事项;机构或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协会系统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更新人员离职、入职状态。这些日常义务的履行情况,正是记录的来源之一。
公示:记录如何公开
一、违规行为与惩戒结果公示
依据从业规范第二十七条,机构或人员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及自律惩戒结果,在协会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期为3年,期满后不再对外公示、转入后台历史资料,「行业黑名单」除外。公示既是约束,也是行业选择合作对象的参考。
二、屡犯从重
依据从业规范,因违反规范屡次被举报、投诉,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议认定严重破坏行业形象的,可酌情从重惩戒。信用管理对「初犯」与「惯犯」区别对待,反复违规的代价递增。
救济:被误认怎么办
一、书面异议程序
依据从业规范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自律惩戒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自律专业委员会提出;经核实发现自律决定确有错误或者难以查证的,撤回该自律决定并取消相关公示信息。
二、合规是最好的申诉
异议程序是纠错机制,不是拖延工具。真正减少记录纠纷的方式,是把公示、变更、告知等日常义务做到位——记录干净,自然无需申诉。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规则依据
- (十三):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时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 第九条:机构应当按照《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及行业自律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与房地产中介业务相关的事项。
- 第十条:机构或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本会系统办理变更手续;机构应及时在本会系统更新人员离职、入职状态。
-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自律惩戒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自律专业委员会提出。经核实发现自律决定确有错误或者难以查证的,撤回该自律决定并取消相关公示信息。
-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及自律惩戒结果在协会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期为3年,「行业黑名单」除外。
发布信息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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