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虚假广告的责任链条:广告主、发布者与先行赔偿
首段:【深房中协·规则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第五十六条明确广告主的民事责任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信息时的先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赋予消费者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惩处虚假广告的权利。虚假广告不是「删帖了事」,而是一条完整的责任链。
整体把握
行政责任:阶梯式罚款
一、广告主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倍数和幅度升级,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明知应知者的连带处罚
依据同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平台、代理公司并非「通道免责」。
民事责任:先行赔偿机制
一、广告主担责为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发布者先行赔偿的情形
依据同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这一机制直指「广告主找不到」的维权困境——找不到卖房的,可以找登广告的。
消费者的行动路径
一、请求惩处与索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受损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保留广告素材、交易凭证,是两条路径共同的证据基础。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规则依据
-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六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信息
发布日期: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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