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经营公示的三层义务:亮照、亮价、亮身份
首段:【深房中协·规则解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七十六条确立经纪、估价机构公示义务及按项罚款的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要求醒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公示义务可以归纳为三层:亮照、亮价、亮身份。
整体把握
亮照:主体资质的公开
一、证照类公示
门店公示的两证是机构合法经营的基础凭证——营业执照证明「是合法主体」,备案证书证明「被行业监管」(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经纪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办理备案)。只挂营业执照不挂备案证书的门店,公示只做了一半。
二、名称标记的一致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门店招牌、公示名称、备案名称应当一致——挂A公司的牌子做B公司的业务,消费者无从核验,也是公示违规的典型形态。
亮价:服务收费的透明
一、收费公示
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七十六条,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以1万元罚款——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是公示清单中最直接影响交易决策的部分。价目公开,议价才有基准,纠纷才有对照。
二、示范文本与查询方式
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和投诉方式同样属于应公示的内容。这三项常被忽略,却是消费者行使权利的关键入口——示范文本让签约有参照,查询方式让信用可核验,投诉方式让维权有门。
亮身份:人员信息的公开
一、人员公示
门店公示的人员姓名及执业登记信息,是消费者核验「这个人是不是这家店的」的第一依据——为你服务的人,应当能在公示牌上找到。
二、不公示的代价
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七十六条,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以1万元罚款。按项计罚意味着:公示缺得越多,罚单越大——公示管理是投入产出比最高的合规动作。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规则依据
- 第七十六条: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违反本办法,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以1万元罚款。
-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发布信息
发布日期: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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