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本制度于2018年12月5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22年10月31日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深圳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章 会员代表组成及产生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部分单位会员代表及个人会员代表组成,单位会员代表数量不少于单位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个人会员代表依《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产生。

第四条 会员代表分为常设会员代表和轮值会员代表。

第五条 常设会员代表包括常设单位会员代表和常设个人会员代表。常设单位会员代表由每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监事会代表及各分会负责人组成;个人会员代表均为常设个人会员代表。

第六条 轮值会员代表每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在协会监事会监督下,通过会员系统在单位会员中随机抽选产生,由理事会审核通过。

产生后的轮值会员代表名单在协会官网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为有效。有异议的,取消会员代表资格,重新补充相应名额。

第七条 轮值会员代表依以下流程进行抽选:

(一)在监事会监督下,通过会员系统在单位会员中随机抽选产生。

(二)由理事会审核抽选结果

(三)在协会官网公示三个工作日。

(四)向被选中的会员代表发出邀请;如被抽选的会员代表已暂停营业或不愿担任会员代表职务的,或对会员代表资格存在异议而被撤销代表资格的,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重新补充相应名额。

(五)确认会员代表名单并报送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如会员代表存在严重违反行规行约,无法履行会员代表职责,在会员代表结果公示期间,协会会员可进行投诉、举报,如查实应立即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进行公示。

第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情况特殊的,会员代表大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人数未达到2/3时,由理事会宣布本次大会延期召开,并决定下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如延期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仍未达到2/3时,可按实际到会人数召开,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会员代表在任期内退会,或经理事会决议取消会员资格,或主动辞去代表职务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 会员代表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从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的,或不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的,经理事会审议表决后可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 本办法由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返回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