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行业提醒】发现房源虚假信息,平台的处置时钟已经开始计时
首段:【深房中协·行业提醒】:《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禁止平台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广告发布者明知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的连带责任;《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禁止平台为虚假宣传提供帮助便利。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那一刻起,不作为本身就是风险。
平台对违规房源信息的处置义务,不是道德自觉,是规则要求。
一、「明知应知」即生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平台而言,「不知道」的免责空间,随着投诉记录、审核发现、监管通报的出现而消失——知情后未处置,责任即成立。
二、不为虚假宣传提供帮助便利
依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推荐位、流量扶持、搜索加权,给到虚假宣传账号的每一项资源倾斜,都是「帮助、便利」。
三、行业移送的管控要落地
依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对行业公示的违规账号名单与风险信息,平台侧的限流、暂停商业功能、封禁等管控动作应及时跟进——名单移送了不处理,联动机制就断在最后一公里。
四、处置记录要留痕
平台对违规账号的审核发现、处置措施、处置时间,应当形成可查询的记录。无论是应对监管核查,还是配合行业治理,完整的处置留痕都是平台证明自己「已尽责」的唯一凭据。
知道的那一刻,时钟已启动
规则依据
- 第五十六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一条: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
-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
发布信息
发布日期: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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