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给客户打电话、发房源短信,边界在哪里?

【深房中协·知识问答】给客户打电话、发房源短信,边界在哪里?

首段:【深房中协·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赋予客户撤回同意的权利,第四十四条赋予其限制、拒绝信息处理的权利;《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要求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须经同意。营销动作的合法边界,系于客户的「同意」二字。

常见问题

Q|客户来看过一次房,之后能一直给他推房源吗?

A|看他的同意范围。带看登记时客户同意的是「联系看房事宜」,不等于同意长期接收营销推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个人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客户明确说「别再发了」,继续推送就越界。把客户的同意范围问清记清,是营销动作的前提。

Q|客户说「别再给我打电话了」,标记一下就行吗?

A|不止标记,要建立移出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客户撤回同意后,继续电话短信轰炸,就是把客户的不满变成违规事实——门店应有「拒收名单」制度,全店同步。

Q|从物业、售楼处拿到的业主电话,能打吗?

A|不能打,来路就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购买、接受「打包名单」开展电话营销,无论名单卖方承诺什么,使用方都在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这类名单碰都不要碰。

Q|老客户介绍的新客户,联系方式可以直接用吗?

A|要让新客户本人知情同意。老客户转介绍是信任资产,但新客户的信息处理同样需要同意基础:首次联系时说明来源、征得同意后再深入沟通。依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朋友介绍的就默认可以联系」这个逻辑,在规则上不成立。

相关提示

规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 第十五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 第四十四条: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发布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 第十一条: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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