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同行返佣抢单、金融返点:竞争的红线在哪里?
首段:【深房中协·知识问答】:协会《关于规范行业「返佣」行为的通知》明确以返佣、返还提成等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价格监督执法部门、工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建房〔2016〕168号文(五)禁止中介机构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竞争靠服务,不靠「回扣」。
常见问题
Q|同行都在用「返佣」抢单,我们不跟就丢单,怎么办?
A|返佣不是「行业惯例」,是违规行为。依据协会《关于规范行业「返佣」行为的通知》引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有关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属不正当竞争;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六十四条,价格监督执法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并依法予以查处。面对返佣式竞争,守住自己的合规底线,必要时向协会反映。
Q|和银行、金融机构合作,他们给的「业务返点」能收吗?
A|不能收。依据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五),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合作里的「返点」,恰是明令禁止的对象。
Q|做广告能不能「踩着同行」抬高自己?
A|不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贬低同行、编造对比数据的营销方式,既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可能触碰虚假广告的红线。把功夫花在讲清自己的服务上,比「比烂」更有竞争力。
相关提示
规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有关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以「返佣」或「返还提成」等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被禁止。
- 第六十四条:价格监督执法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的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并依法予以查处。价格监督执法部门、工商等部门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的行为涉及价格垄断的,应当移交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 (五):规范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
- 第三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发布信息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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