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Talk丨单边代理模式下,能规避客户跳单吗?
过去深房中协经常收到经纪人的维权申请,反馈“被跳单”了,具体维权过程中又往往受限于“被跳单”的书证只有聊天记录,很少有具体的合同协议等明确消费者接受经纪服务的书证。
2021年11月19日,我市新版二手房交易网签系统正式上线,推出了“单边代理”模式,是否能规避消费者跳单的问题呢?现在让小编来和您说道说道!
【单边代理下的委托合同提前确认了代理委托关系】


我市现行的【“单边代理”服务模式】,消费者一旦要委托经纪人员进行经纪服务,并发布房源广告:
第一步就须在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与经纪方在线签署了《深圳市二手房委托出售合同》并获取有效房源信息编码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房源信息并进行出售。
《深圳市二手房委托出售/购买合同》就经纪方和消费者的委托关系、委托服务费用(佣金)、委托事宜、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进行明确。
做个对比:相比以往的【居间模式】
第一步:“委托合同”并非必要签订要素,即使签订也未约定具体的委托事宜及佣金支付。
第二步:经纪方需要在撮合买卖双方确定交易意向后才签订“居间合同”明确经纪方与买卖双方的委托关系。
过去经纪方经常遇到的“被跳单”往往就发生在居间模式下的第一步与第二步衔接点上。一旦经纪方稍微疏忽大意,买卖双方实施“跳单”后就很难追责。
单边代理下的委托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规定,委托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合同相对方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单边代理下将委托关系各方当事人中权利义务具体明确,并进行书面确认,增强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保障,可有效约束经纪方的经纪服务行为,同时减少消费者恶意跳单的可能性。经纪方按委托合同约定完成了服务,消费者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跳单、不支付佣金等,可按委托合同约定条款追究相对方责任。
【深房中协话你知: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在签订委托合同前,房地产经纪方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向委托人详细说明新版网签系统规则及单边代理模式。
如经纪方明确告知规则,消费者表示接受,消费者应秉承诚信守约精神履约。如委托人在接受经纪方的服务后,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经纪方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其支付报酬,也可向协会申请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