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协会说法》:经纪人也是一门有风险的活儿哦!
(鹏仔):芥芥,在服务客户过程中,有没有什么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
(芥芥):其实我们广大会员在为客户服务时,最重要的就是提供信息服务时应谨慎且准确,这虽然有难度、但也正是我们服务的核心所在,否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哦。我给你介绍个案例吧!
(鹏仔):好的,洗耳恭听!
(芥芥):2012年3月7日,买方小李通过甲地产的居间介绍,与A、B、C达成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的买卖协议,该房屋系A、B、C三人按份共有,C占六分之一份额。交易过程中,C向买方小李、甲地产出具公证书,载明A、B、C委托C代为办理房屋交易相关事宜。买方于当日向C支付了定金20万元并约定余款交付方式和过户时间等。
(鹏仔):目前看起来没有什么问题呀。
(芥芥):没错呢,可是同年3月8日,买方发现房屋早已于3月2日交易成功,这才发现C所持公证书系伪造,遂报警。小李也起诉甲地产,要求其赔偿损失20万元。
(鹏仔):C所持公证书系伪造?那法院怎么判决呢?
(芥芥):法院认为:甲地产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在进行居间服务时应尽到必要的、审慎的审查、核实义务,如核实房源信息、核实卖房人的身份信息、判断交易过程中的合理性等。买房人对于房屋交易也负有注意义务。本案中,甲地产虽进行了一定的调查、核实等行为,但未就房屋是否存在一房二卖、公证书是否系伪造等事宜进行调查核实,导致小李定金损失。而小李也未依约将定金交予甲地产保管,而是将定金直接支付于C,也未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尽到注意义务。双方在此过程中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甲地产在10万元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鹏仔):看来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我们对于受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委托代理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芥芥):没错,我们平时应该多学习相关知识,做好专业服务!

【芥芥话你知】
中介公司及人员如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特建议中介机构、中介人员在居间按份共有房屋时,要求全体共有人或者至少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共同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如部分共有人无法到场的,可要求其出具其余共有人的公证书或者其他共有人出具统一出售的书面文件,并且在提供居间服务前或者现场,应通过视频、语音、电话、微信聊天等跟其余共有人确认,同时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