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租房的中介费、押金、租金贷,规则怎么说?

【深房中协·知识问答】租房的中介费、押金、租金贷,规则怎么说?

首段:【深房中协·知识问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要求收费前出具清单、续约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禁止将租赁消费贷款嵌入租赁合同。租房的资金规矩,比想象中细。

常见问题

Q|租房子中介费怎么收才规范?

A|依据《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六条亦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收取的佣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该条例虽为北京地方规定,但清单化、明码化的要求与国家意见一致。

Q|续租还要再交一次中介费吗?

A|不应该。依据《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续约是原合同的延续,并非新的居间服务。

Q|退租时押金和剩余租金怎么退?

A|及时退还。依据《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拒不退还的,承租人可凭合同与付款凭证通过投诉或诉讼主张。

Q|中介推荐「租金贷」付房租,能办吗?

A|高度警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优惠」诱导办贷的模式已被明令禁止。

相关提示

规则依据

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发布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发布主体: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收取的佣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发布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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