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协同行为」怎么认定?佣金价格联盟的风险
首段:【深房中协·规则解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六十四条要求价格监督执法部门、工商部门加强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涉及价格垄断的移交反垄断执法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协同行为的认定因素——市场行为一致性、意思联络、市场结构、合理解释能力。
整体把握
监管与移交机制
一、价格垄断移交反垄断执法
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六十四条,价格监督执法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的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并依法予以查处;发现行为涉及价格垄断的,应当移交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正当竞争与价格垄断是两条查处轨道,后者处罚力度更强。
协同行为的认定四因素
一、司法认定的分析框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协同行为应当综合考虑:(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信息交流或者传递;(三)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四)经营者能否对行为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原告提供第一项和第二项、或第一项和第三项的初步证据,证明协同行为可能性较大的,被告应当提供证据或充分说明。
二、对佣金联盟的启示
多家机构统一佣金费率的行为,会同时触发行为一致性(费率一致)与意思联络(协商定价)两个因素;费率本应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绕开独立定价的同业费率约定,在协同行为认定框架下将面临严格的审查。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规则依据
- 第六十四条:价格监督执法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的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并依法予以查处。价格监督执法部门、工商等部门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的行为涉及价格垄断的,应当移交反垄断执法机构。
- 第十六条:认定协同行为,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信息交流或者传递;(三)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四)经营者能否对行为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
发布信息
发布日期: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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