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行业提醒】连公示牌都没有的门店,别往里坐
首段:【深房中协·行业提醒】:《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纪机构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按项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要求醒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公示是法定义务——连法定义务都不做的门店,你指望它为你履行多少合同义务?
选门店时,消费者往往先看房源多不多、经纪人热不热情。
一、无公示=法定义务缺失
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七十六条,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以1万元罚款——公示是法定义务。一家连法定公示都懒得做或不敢做的门店,合规管理的状态可想而知。
二、不敢公示往往因为有鬼
不公示的常见原因都不简单:没有备案证书(机构未备案,游离于监管之外,交易风险大增);人员信息不敢公开(人员未实名登记);收费标准不敢亮(实际收费另有套路)。公示缺失的背后,通常是经不起看的真相。
三、名称标记不清的门店要绕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招牌模糊、店名与执照不符、说不清是哪家公司的门店,出问题了你连告谁都搞不清——主体不明的交易对象,一票否决。
四、用公示缺失做第一道筛子
把「公示是否齐全」当作选店的第一道筛子:公示齐全的进入候选(再比服务与口碑);公示残缺的提出要求(请对方补齐或说明);完全无公示的直接排除。这道筛子不花一分钱,却能筛掉大部分风险门店。
公示墙都没有,谈什么信任
规则依据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发布主体:深圳市人民政府
- 第七十六条: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违反本办法,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以1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发布主体:国务院
-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发布日期: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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