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房产内容账号的合规体系:广告红线、账号规范与白名单自律

【深房中协·规则解读】房产内容账号的合规体系:广告红线、账号规范与白名单自律

首段:【深房中协·规则解读】:《房地产自媒体白名单管理机制》为规范房地产自媒体经营活动、强化行业自律、遏制虚假违规信息传播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划定房地产广告四项禁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范账号经营行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对直播场景作出专门要求。房产内容账号的合规,是一套多层规则叠加的体系。

整体把握

做房产内容账号,光懂流量不够——发布的内容受广告法约束,账号的经营行为受公众账号管理规定约束,直播场景另有直播规范,行业层面还有白名单自律体系。把四层规则的边界看清楚,账号才有长期经营的底盘。

广告表述红线

一、房地产广告的四项禁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同时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房产内容涉及楼盘推介时,这四项禁止逐条对照。

二、代言与推荐的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安排「演员」伪装业主、专家分享购房经历的做法,属于虚假代言。

账号经营与合作规范

一、经营行为的边界

依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与生产运营者开展内容供给与账号推广合作,应当规范管理电商销售、广告发布、知识付费、用户打赏等经营行为,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夸大宣传、实施商业欺诈及商业诋毁等。带货、探盘、付费推广等变现动作,都在这条规范的射程内。

直播场景的特别规范

一、互动管理与误导禁止

依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在账号名称、头像等重点环节的设置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第二十一条要求对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进行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直播间「控评」屏蔽差评的做法,本身就是违规。

行业自律:白名单体系

一、白名单机制的制度定位

依据《房地产自媒体白名单管理机制》第一条,其为规范深圳市房地产自媒体经营活动,强化行业自律,遏制虚假、违规信息传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深圳市互联网涉房营销行为界定标准及行为规范》《房地产相关从业主体信息发布管理「六不得」》等自律规则而制定。进入白名单意味着账号纳入行业自律管理,获得引导支持——这是内容合规之上的第二层信用。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房产内容账号合规自查四层:广告表述对照四项禁止(升值承诺/时间位置/价格违规/规划误导);代言推荐以事实为据(未使用不推荐);经营合作不碰虚假夸大与商业诋毁;直播不控评、不误导,向白名单自律体系靠拢。

规则依据

房地产自媒体白名单管理机制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房地产自媒体经营活动,强化行业自律,遏制虚假、违规信息传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深圳市互联网涉房营销行为界定标准及行为规范》《房地产相关从业主体信息发布管理「六不得」》等自律规则,特制定本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主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主体: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第十四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与生产运营者开展内容供给与账号推广合作,应当规范管理电商销售、广告发布、知识付费、用户打赏等经营行为,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夸大宣传、实施商业欺诈及商业诋毁等,防止违法违规运营。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主体: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
  • 第二十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加强直播间管理,在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名称、头像等重点环节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
  • 第二十一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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