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行业提醒】签约前,这些告知事项你有权知道
首段:【深房中协·行业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要求经营者以显著方式提请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签约前的知情,是消费者最廉价也最有力的保护。
签约现场的节奏往往很快:合同很厚、条款很密、催促很急。
一、费用类:逐项清单与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签约时费用项目没说清、清单没见到的,先别落笔——费用说不清的合同,签下去就是糊涂账。
二、风险类:重大利害的显著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免责条款、违约条款、退款条款,都应当被显著提示——没有被特别提示的,你有权要求对方逐条说明。
三、标的信息类:房屋关键状况
房屋的抵押、查封、租赁等权利负担,以及影响交易的重大瑕疵,属于交易决策的基础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属经营者应显著提示的重大利害内容——对方没讲的,你要主动问:这房有没有抵押?有没有租约?有没有纠纷?
四、程序类:流程与节点安排
签约后做什么、什么时候网签、什么时候过户、各环节谁负责——程序性安排要落在书面。口头承诺的「你放心,后面我来办」,出了问题就是双方各执一词。把流程节点写进合同或补充协议,后续纠纷就有了对表。
签约前的较真,是签字后的保险
规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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