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是否提前换届选举;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根据本会会员数量增加实际,理事会可以提议设立会员代表大会,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数量及产生办法届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量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提出动议,或经五分之一会员书面提议,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三)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记录每位理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的,自行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以下事务做出有关决定。
执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提议会员的除名;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理事会决定授权的其他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每次开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各一人,其余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协会秘书长和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不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实施或委托主持负责本会有关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罢免须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上不得超过两届。连任确需超过两届的,应由理事会提议,出席理事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提议,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为专职。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和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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