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议事规程
为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协会议事行为,根据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程。
一、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一)会员大会的职权:
1.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2.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对本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6.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7.决定是否提前换届选举;
8.决定终止事宜;
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会员大会会议:
1.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2.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3.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4.根据本会会员数量增加实际,理事会可以提议设立会员代表大会,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数量及产生办法届时另行规定。
二、理事会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2.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3.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7.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8.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9.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的组成:
1.理事单位的产生、变动、罢免需经推荐、评议、并由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2.理事人选的确定、更换,由所在单位推举,并书面上报协会秘书处;
3.理事会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量的百分之四十;
4.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提出动议,或经五分之一会员书面提议,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理事会会议:
1.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记录每位理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2.理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的,自行取消其理事资格;
3.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4.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三、会长办公会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以下事务做出有关决定:
1.执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2.提议会员的除名;
3.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理事会决定授权的其他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每次开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四、会议的组织程序
(一)秘书处应工作需要或会员提出应上会审批事项的,由秘书处整理后形成议题,呈报会长或会长办公会确定。
(二)秘书处根据确定议题做好材料准备。对重要和复杂的内容,应于会议前三天发送给与会代表。
(三)秘书处应及时落实到会代表,保证会议出席人数达到章程要求。
(四)秘书处应做好会议记录,重要会议或议题应录音、录像存档,会议纪要经会长审定后发有关单位或存档备查。
五、执行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须严格落实执行,秘书长应督办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