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
为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协会议事行为,根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会员推举产生。每个单位会员推举一名代表。在行使会员权利时,单位会员代表应提交证明其为代表的书面文件。
个人会员代表由协会秘书处在个人会员中选拔推荐,并经理事会审议产生。个人会员人数达到10000名以上(含本数,下同)时,产生1名个人会员代表。当个人会员人数达到10000名的倍数时,可增加相应的个人会员代表名额。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情况特殊的,会员代表大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人数未达到2/3时,由理事会宣布本次大会延期召开,并决定下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如延期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仍未达到2/3时,可按实际到会人数召开,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二、理事会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四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提出动议,或经五分之一会员书面提议,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会长办公会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二)提议会员的除名;
(三)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理事会决定授权的其他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每次开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职权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实施或受会长委托主持负责本会有关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六、秘书处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七、其他机构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并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八、本会接受捐赠的程序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会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会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