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房地产广告的真实底线:读懂第二十六条的「四不」

规则解读消费者视角

【深房中协·规则解读】房地产广告的真实底线:读懂第二十六条的「四不」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深房中协)提示: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文要点

  1.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2. 房地产广告中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3. 「买房稳赚」「三年翻倍」一类承诺被明确禁止。

整体把握

房地产广告一边连着开发企业与中介机构的销售诉求,一边连着购房者的重大决策。规则对它设定的底线很清晰:房源信息必须真实,四类内容不得出现,虚假宣传要承担法律责任。三组要求环环相扣,构成消费者识别广告的完整框架。

真实:房地产广告的总要求

一、房源信息应当真实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四条进一步要求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源是广告的核心标的,价格、面积、权属等基本信息不真实,广告就失去了合法基础。

二、面积表述有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只说「实得面积」「赠送面积」而不注明法定口径的表述,消费者应要求对方明确。

「四不」:第二十六条划定的内容边界

三、不得承诺升值或投资回报

「买房稳赚」「三年翻倍」一类承诺被明确禁止。房产价值受市场影响,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法担保投资回报——作出这种承诺的广告本身即违规。

四、不得以时间表示位置

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被禁止。「地铁五分钟」「十分钟到机场」受交通状况影响极大,不能作为位置表述。判断位置,应以实际距离与通勤实测为准。

五、不得违反价格管理规定

广告中的价格表述应当符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虚标「原价」再打折、不标明计价口径等做法,都可能触碰价格违规。

六、不得误导宣传规划中设施

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被禁止。「旁边规划名校」不等于「确定有名校」,规划存在不确定性,把规划当既成事实宣传属违规。

责任:虚假广告的法律后果

七、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责令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三次以上违法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八、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消费者核验房源广告可用「一看二对三留证」:一看广告是否含「四不」内容(升值承诺/时间位置/价格违规/规划误导);二对房源关键信息(面积口径、价格、权属)与产权登记及实地情况;三留证据(广告页面截图、宣传物料),发现虚假宣传时据此解除委托或投诉维权。
投诉举报:投诉请登录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官网(https://www.szfzx.org/)-“投诉举报”,或通过微信小程序“深圳新经纪”AI对话在线投诉。投诉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详情可咨询83545354-611。

规则依据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发布主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第三条(节选):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第四条(节选):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根据2021年修正
  • 第二十六条(节选):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 第五十五条(节选):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节选):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业经营行为的郑重提示 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 会员机构应规范经营,房源信息发布须严格按照《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载明必要、真实、关键信息,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10-13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交易百科 #深房中协 #行业规范 #信息宣传 #深圳 #房地产广告 #虚假广告责任
🔍 规则共校|欢迎您来提意见
如您发现内容存在以下情况,欢迎反馈:
① 法规名称、文号或条款引用有疑问
② 法规版本已更新或失效
③ 内容表述与实际业务场景不符
怎么反馈?
请联系协会工作人员留言,并附上:
文章标题 + 具体位置 + 问题说明
✅ 经核实后,我们将及时修正,并对有效反馈给予感谢与奖励。
条文引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原文为准。

返回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