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协会说法》:提供税费咨询需谨慎!不然...

2021年7月《协会说法》:提供税费咨询需谨慎!不然...

 

(鹏仔):芥芥,有个问题想咨询——经常有消费者需要我们中介人员进行税费计算,但是有时可能有一定出入、非常容易引起消费者不满,我们应���怎么规避相关风险呢?

(芥芥):确实,我们广大会员在提供关于二手房买卖税务方面的咨询服务时应谨慎,我给你介绍个案例吧!

 

(鹏仔):好的,洗耳恭听!

 

(芥芥):2010年2月28日,马小姐与A中��公司签订《房屋购买居间委托协议》,约定马小姐拟购买房产A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双方约定的居间服务报酬金额为人民币27,750元。马小姐于当日支付了上述居间服务报酬,还另行支付了过户服务费3000元及贷款服务费3000元,A中介公司据此为马小姐提供包括协助办理税费缴纳事务在内的过户服务,以及协助购房抵押贷款手续的贷款服务。

当天,马小姐与李先生在A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先生将其涉案房屋出卖给马小姐,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110,000元。双方同时约定:由马小姐承担本次交易税费

(鹏仔):这听起来一切正常呀,我们身为专业人士为客户提供协助办理税费缴纳事务等都属于职责所在

(芥芥):没错呢,可是在随后的4月19日,A中介公司业务人员电话通知买卖双方,称由于新规出台,银行马上要执行新的贷款政策,必须于当天下午办理过户。此外,A中介公司又给马小姐发出了相应内容的电子邮件。因相信A中介公司提供信息的真实性,马小姐故与李先生提前办理了过户手续,支付了相应税费40900元

随后马小姐提起诉讼,称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二手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出卖人购买房屋缴纳契税满五年之后再将房屋出卖的,过户时只需交纳契税。由于A中介公司提供的错误信息,致使她提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税费的额外支出。故诉请判令A中介公司赔偿因工作失误造成原告提前办理过户的经济损失40900元。

(鹏仔):听起来该中介公司没有核实是否贷款有新政出台就让买卖双方去办理过户?那法院怎么判决呢?

(芥芥):是的,一审法院认为,A中介公司存在瑕疵履行行为,因其提供的信息错误,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判决被告赔偿马小姐经济损失人民币40900元,驳回马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外,本案例中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A中介公司通知马小姐及出卖人,如不在当日办理过户手续,相关银行贷款政策将会调整。而事实上,在原定过户日期,银行贷款政策并未实际调整。故马小姐提前办理过户手续,系A中介公司的通知行为所致

(鹏仔):确实是这样的!我们作为提供房产买卖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士,较之一般社会公众,对于交易运作各环节更为熟知,对于交易相关资源掌握亦更加充分,因此在从事居间服务过程中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亦有能力采取更加规范和严谨的履行方式,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也必然更多地信赖我们专业判断。

(芥芥):没错,我们平时应该多学习相关知识,不仅应对现行的税费政���熟悉,而且还应时刻关注税费政策变化信息!

 

【芥芥话你知】

实际从业过程中,由于各种外部原因可能会出现测算的税费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那么应如何规避由此产生相关的风险呢?我们应明确告知买卖双方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发布的税费政策为准,以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在此温馨提示广大会员: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请使用我会制定的《深圳市二手房交易税费试算及中介服务确认表(示范文本),其中明确载明“本表是基于二手房交易各方意向价格,依据房地产交易现行政策、买卖双方对房产及各自情况的如实陈述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公布的收费标准,对二手房交易税费、相关服务费用进行的试算,仅供交易各方初步参考,不作为任何交易过程中的凭证使用,亦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承诺和保证。实际发生税费及服务收费应以具体行政部门/单位实际收取金额,及消费者与相关服务企业签订合同为准”

 

扫码下载《深圳市二手房交易税费试算及中介服务确认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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