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判客确客标准及纠纷调处指引
为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方与开发商在客户判定、确认环节的权利与义务,减少房地产领域纷争,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方、开发商及相关从业主体在客户推荐、判定、确认及争议处理等环节的行为规范与权责界定。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房地产经纪方是指以线上或线下方式在我市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营销活动的机构与人员,其中机构应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取得《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人员应取得星级服务牌。
本指引所称“三单一碰”包括房地产经纪方与开发商约定的“客户报备单”“到访确认单”“成交确定单”及当客户与开发商签订《深圳市商品房认购书》《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预售)》时,在开发商案场现场“嘀卡”设备上“碰一碰”星级服务牌完成必要信息的录入与记录。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方与开发商须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统一签订《深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代理销售合同》。
第四条 为防范潜在纠纷,开发商与房地产经纪方(被委托方)及其次被委托方应于签订《深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代理销售合同》时,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客户报备流程、到访登记要求、确客标准及客户保护期规则。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方依照本指引申请调解或裁定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销售纠纷时,应以已完成的“三单一碰”作为客户归属认定及佣金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 客户与开发商已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签署《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预售)》且完成合同备案,并已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视为已成交,开发商需按约定向房地产经纪方结算代理佣金。
第二章 报备、到访与确客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方推荐客户前,按照本指引第四条完成报备。
第八条 报备时,开发商可要求房地产经纪方提供客户及可能影响确客判客的关联到访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房地产经纪方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带看经纪人员星级服务牌号和联系电话、到访人数)。
开发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对前述所收集的信息��担保密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与房地产经纪方的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权益。
第九条 客户实地到访时,按照本指引第四条完成到访登记要求。
第十条 客户成交确认,需完成以下两项操作:
(1)在开发商案场现场“嘀卡”设备上“碰一碰”星级服务牌完成必要信息的录入与记录;
(2)与开发商签署“成交确认单”,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第三章 客户保护期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方的客户保护期应以与开发商签订的书面约定为准。若客户保护期内成交的,视为房地产经纪方业绩;超过保护期未成交的,客户自动转为“公客”。
第十二条 《深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代理销售合同》终止前,房地产经纪方有带看客户的,以保护期为准。客户在此保护期内成交的,视为房地产经纪方业绩。
第四章 争议裁定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方之间或与开发商之间就客户归属问题产生争议的,可向协会诉源治理非诉解纷中心(以下简称“诉源解纷中心”)申请调解。调解期间,开发商不得将争议佣金结算给其他经纪方。
诉源解纷中心可将调解协议书面告知相关管理部门,暂停佣金结算划拨。
第十四条 协会新房交易与服务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新房交易与服务发展委员会议事规程》《诉源治理非诉解纷机制》及本指引,对争议进行裁定,并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争议的调查、调处。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方、开发商向诉源解纷中心申请调解时,有义务提交必要材料,并积极配合诉源解纷中心及协会秘书处开展调查与调解工作。
第十六条 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诉源解纷中心、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司法确认的,协会秘书处可依据司法确认裁定对相应佣金实施强制划转。
第十七条 对诉源解纷中心作出的调解结果有异议,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暂停争议佣金结算与划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委员会负责解释。已生效的调解意见作为后续同类争议之参考,并不断完善补充本指引��款。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