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秘书处
纪律聆讯制度
一、纪律聆讯
纪律聆讯是指因发生下列情形,而有必要在正式做出行业纪律处分、公开表态前,由相关专业委员会组织,内部听取、调查相关方陈述,了解事实的必要调查及笔录行为。
(一)行业重大投诉、对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舆情事件,以及会员内部因经营活动及业务行为产生的重大争议、纠纷的;
(二)涉��行政、司法保密要求,或为保障相关当事人隐私,经相关部门要求或当事人申请的;
(三)5人以上不便于在各专业委员会现场逐个听取异议的相关复议申请;
(四)其他确有必要须以纪律聆讯方式提前调查取证的。
二、聆讯参与人员
(一)被聆讯人(本人)。被聆讯人在收到聆讯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聆讯陈述举证之机会。
(二)相应专业委员代表(至少2人)、委员会秘书及特邀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义务配合出席聆讯,无故拒绝履行该项义务的,视同缺席专业委员会会议。
(三)如有必要,主管部门、政府单位可派代表列席。
三、回避与保密原则
(一)参与聆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说明并回避:
1.与被聆讯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与案件(及各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二)所有聆讯参与人员应对聆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聆讯内容对外披露。
四、特别说明
(一)被聆讯人在聆讯期间不得录音、录像。
(二)在征得被聆讯人同意的情况下,秘书处对聆讯全程录音录像。
(三)聆讯内容形成笔录,应由被聆讯人签字确认。
(四)聆讯结束后,笔录内容呈报给专业委员会作为证据资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