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秘书处纪律聆讯制度

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秘书处

纪律聆讯制度

 

一、纪律

纪律聆讯是指因发生下列情形,而有必要正式做出行业纪律处分、公开表态前由相关专业委员会组织内部听取、调查相关方陈述了解事实的必要调查及笔录行为。

行业重大投诉、对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舆情事件以及会员内部因经营活动及业务行为产生的重大争议、纠纷的

涉��行政、司法保密要求,或为保障相关当事人隐私,经相关部门要求或当事人申请的;

(三)5人以上不便于在各专业委员会现场逐个听取异议的相关复议申请;

)其他确有必要须以纪律聆讯方式提前调查取证的。

聆讯人员
  (一)被聆讯(本人)。被聆讯人收到聆讯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到场,视为自动放弃聆讯陈述举证之机会
  (二)相应专业委员代表(至少2人)、委员会秘书特邀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义务配合出席聆讯,无故拒绝履行该项义务的,视同缺席专业委员会会议

)如有必要,主管部门、政府单位可派代表列席

  、回避与保密原则

(一)参与聆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说明并回避:

1.与被聆讯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与案件及各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二)所有聆讯参与人员应对聆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聆讯内容对外披露

特别说明
    (一)聆讯人在聆讯期间不得录音、录像。

在征得被聆讯人同意的情况下,秘书处对聆讯全程录音录像。

)聆讯内容形成笔录,由被聆讯人签字确认。

)聆讯结束后,笔录内容呈报给专业委员会作为证据资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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