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行业提醒】租房安全无小事:违规改建与安全责任的红线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深房中协)提示:住房租赁要守住建筑、消防、燃气和装修安全底线;生产经营、仓储场所住宿及未经许可改建,还要遵守深圳出租屋管理规则。
本文要点
- 出租住房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承租人不得改动承重结构、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或实施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等行为。
- 非住宅租赁采用深圳示范合同时,应逐项核对安全责任附件;未采用该文本的,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
出租屋安全问题,多数不是「运气不好」,而是几类明令禁止的行为没被当回事:生产经营场所里搭出的「员工宿舍」、未经许可的改建加建、擅动的承重结构。
出租屋安全问题,多数不是「运气不好」,而是几类明令禁止的行为没被当回事:生产经营场所里搭出的「员工宿舍」、未经许可的改建加建、擅动的承重结构。这些行为既有明确禁令,也有清晰的后果承担规则——房东、租客、经营者各有各的红线。
一、生产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厂房、仓库里隔出来的「宿舍」,无论租金多便宜,本身就处在禁止之列——居住安全与经营场所的消防要求完全不同。
二、擅自改建加建是禁区
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不得进行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棚盖或者在天台上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租房时看到的「阁楼层」「天台房」,先问一句有没有规划许可。
三、租客也有使用红线
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四、非住宅租赁要签安全管理责任书
依据《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非住宅)》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签订附件七《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全面、适当履行《责任书》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任何一方违反《责任书》的规定导致房屋租赁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租商铺、办公用房的,这份附件与主合同同等重要。
安全条款读三遍,责任边界才清楚。
投诉举报:投诉请登录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官网(https://www.szfzx.org/)-“投诉举报”,或通过微信小程序“深圳新经纪”AI对话在线投诉。投诉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详情可咨询83545354-611。
规则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发布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第十条(节选):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主体:深圳市人民政府
- 第九条(节选):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不得进行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棚盖或者在天台上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非住宅) 发布主体: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第十三条(节选):甲乙双方应签订附件七《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全面、适当履行《责任书》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任何一方违反《责任书》的规定导致本合同项下房屋租赁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10-13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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