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议事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下称“我会”)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下称“星委会”),是我会实施行业星级评定与管理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星委会根据本规则实施星级评定与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文件及《深圳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分支机构星级管理办法》、《深圳市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管理办法》、《深圳市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培训与测评实施办法》等星级系列文件为准绳,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行从业人员星级评定与管理制度。
第二章 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三条 星委会设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
第四条 星委会委员的产生和补选由我会理事会(下称“理事会”)决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指定。
第五条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秘书处(下称“秘书处”)为星委会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 星委会的职责是:
(一)实施行业星级评定与管理;
(二)制定星级基础、星级提升课程,提升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及知识水平;
(三)开展业内外横向交流;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 星委会独立地处理对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的星级评定与管理。
第八条 星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参加星委会的会议;
(二)享有星委会的表决权;
(三)按时完成分派的工作任务;
(四)公正廉洁,维护星委会的声誉和权威;
(五)向星委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主任委员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领导星委会的工作,负责星委会相关文件的签发;
(二)制定星委会的工作计划,协调星委会与主管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三)召集主持星委会会议;
(四)监督秘书处执行星委会的决定,布置工作任务;
(五)主持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
(六)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授权副主任委员履行其职责。
第十条 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及时、高效地完成星委会的工作;
(二)在星委会主任缺席的情况下,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一条 星委会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星委会会议或连续三次不能按时履行星委会委员义务的,视为自动放弃星委会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星委会委员存在以下行为的,撤销其星委会委员资格:
(一)因执行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所在机构从事的业务违反中介行业利益情节严重,经星委会决议撤销其星委会委员资格的;
(三)经理事会决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四)私自将会议议题内容泄露、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星委会委员被撤销委员资格或者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的,星委会应当及时向理事会要求补选星委会委员。
第十四条 星委会会议参加人数须达到本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否则会议应择期另行召开。
第十五条 星委会委员确有原因无法亲自到会的,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星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
第十七条 会议原则上不讨论临时提案,只有在该提案得到三分之二或以上到会委员的支持方可列入会议议程。临时提案须由提案人以书面形式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第十八条 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到会各委员均有一票的表��权。议案须得到到会委员超过二分之一同意票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遇突发或重大事件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星委会每期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星委会主任审批后发各星委会委员备案。
第三章 星级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以星委会名义,开展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的星级评定与管理工作,评定结果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星级评价平台(以下简称“星级评价平台”)公布。
第二十二条 星级动态评定由系统自动更新,星级提升、星级信息变更、星级标识更换、星级暂停、星级注销��星级操作原则上由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进行申请后,秘书处以星委会名义进行管理及操作,并定期向星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涉及“星级吊销”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由星委会组织召开会议决议。
第二十四条 星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审议议题的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在同一中介机构执业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审议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相关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在通知期限内不行使陈述权的视为放弃权利。放弃权利所导致的对该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不利的后果由该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自行承担。
第四章 复议
第二十六条 星委会对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作出“星级吊销”等惩戒决定后,应当告知违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有要求异议的权利。违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要求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星级惩戒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星委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至星委会作出复议决议之日止,暂不予执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星委会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异议决定。星委会应当在举行复议五个工作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复议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复议的时间、地点及可以申请回避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对要求异议之事实证据不充分或不足以否定原处罚决定所依据之证据的,星委会可拒绝复议。原处罚自星委会作出拒绝复议决定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违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应当准时参加复议。违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违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未经批准不按期参加复议的,视为放弃异议权利。
第三十一条 复议应当包括下列程序:
(一)投诉人对案件进行陈述(投诉人未到场可省略此程序);
(二)被投诉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三)星委会就陈述及有关证据进行质询;
(四)异议申请人做最后陈述;
(五)星委会做最终裁决。
第五章 处罚措施
第三十二条 《星级惩戒通知书》、《复议通知书》等文件应经星委会主任签发后,由秘书处以信函方式送达违规中介机构及违规中介人员所在的中介机构;无法查到联系方式的,采用协会网站公示的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生效的处分决定,由秘书处负责自处分决定���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二)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对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的处分决定及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对处分的执行情况,星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我会网站、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三十六条 星委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处分评议情况保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或当本规则与实际情形不符时,由秘书处或三名以上委员提议,提请星委会表决通过可对本规则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