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门店装人脸识别设备登记看房客,合规吗?

【深房中协·知识问答】门店装人脸识别设备登记看房客,合规吗?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深房中协)提示: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并告知处理的必要性、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保存期限;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本文要点

1.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人脸信息属敏感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应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2. 在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验证、辨识、分析的,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3. 门店采集人脸信息应当在醒目位置告知采集目的、方式、范围,并提供不采集人脸信息的替代方式。

常见问题

Q|门店为了统计客流装人脸识别摄像头,需要告知客户吗?

A|必须告知,而且要取得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第三十条要求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在门店醒目位置告知采集目的、方式、范围,并提供不采集人脸信息的替代通行方式,是最低要求。人脸信息属敏感个人信息,协会《关于合法合规使用个人信息的郑重提示》要求各会员单位加强内部监管,严格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从严管理各类数据,避免信息泄露带来影响和损失。

Q|客户不同意刷脸,能拒绝其看房吗?

A|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六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看房登记并非必须刷脸——「不刷脸不让看房」属于违法捆绑,改用签字登记等传统方式即可。

Q|采集到的人脸数据,门店能存多久、怎么用?

A|目的限定、最小存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在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客流统计之外另作他用(比如客户画像、外部分享),都超出了告知同意的范围——采集了就要管好,到期就要删除。

Q|售楼处的人脸识别是开发企业装的,和经纪机构有关吗?

A|有关,带看安排要把好关。经纪机构带客户进入有人脸识别的场所,应提前告知客户采集情况,尊重客户选择(调整看房安排或选择替代登记方式)。客户在人脸采集上的拒绝权,经纪人员有义务尊重和协助实现——配合场所方强制采集,经纪机构同样脱不了干系。

人脸信息四守则:单独同意(敏感信息高门槛);替代方案(不刷脸也能看房);目的限定(采集不为他用);提前告知(带看前说明采集情况)。技术是工具,边界是法律。

规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第六条(节选):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节选):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节选):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节选):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条(节选):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关于合法合规使用个人信息的郑重提示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各会员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管,严格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从严管理各类数据,避免信息泄露带来影响和损失;禁止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客户个人信息。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10-13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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