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新房交易与服务发展委员会议事规程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新房交易与服务发展委员会议事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新房交易与服务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房发展委员”),是我会制定在深圳从事新房交易与服务标准及规范,并实施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新房发展委员会应遵守《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协会指导和管理,依本议事规程开展业务,保障和维护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协会及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三条 新房发展委员设主��委员一名,由本委员会委员民主推选,采取年度轮值制。

第四条 新房发展委员委员的产生和补选由我会理事会(下称“理事会”)决定,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指定。

第五条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秘书处(下称“秘书处”)为新房发展委员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 新房发展委员的职责是:

(一)制订、推动并监督我市新房交易行为准则、服务标准与职业规范的实施;

(二)代表行业利益,与开发商等外部合作资源进行沟通协调,调处纠纷矛盾,维护房地产市场良性竞争格局;

(三)开展行业自律,加强新房交易与服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四)为新房交易与服务发展相关政策的制定建言献策,组织参与政府部门相关立法及政策咨询,为新房交易与服务争取良好营商环境;

(五)定期发布权威的新房市场交易分析数据;

(六)定期组织新房交易与服务委员会委员开展专业研讨活动,分享行业最新动态;

(七)推动行业内外合作、协作,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效率;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领导新房发展委员的工作,负责委员会相关文件的签发;

(二)制定新房发展委员的工作计划,协调新房发展委员与主管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三)召集主持新房发展委员会议;

(四)监督秘书处执行新房发展委员的决定,布置工作任务;

(五)主持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

(六)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新房发展委员会议参加人数须达到本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否则会议应择期另行召开。遇突发或重大事件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或线上会议的形式召开。

第九条 委员确有原因无法亲自到会的,必须书面授权他人参会。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或连续三次不能履行自律委员义务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条 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到会各委员均有一票的表决权。议案须得到到会委员超过二分之一同意票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新房发展委员每期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任审批后发布。

第十二条 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会议资料、决议相关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委员存在以下行为的,撤销其委员资格:

(一)因违法犯罪,被��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经理事会决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三)私自泄露内部信息与资料,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委员被撤销委员资格或者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的,新房发展委员应当及时向理事会要求补选委员。

 

第三章  投诉调查和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 新房发展委员有权以下投诉事项进行受理与调查:

(一)新房代理服务中存在返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与未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未经实名登记的人员及未被纳入深圳“互联网涉房营销白名单”的涉房营销自媒体合作或为其提供业务便利的行为;

(三)行业内突发的新房交易与服务重大违规事件或舆情。

第十六条 新房发展委员授权秘书处对调查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行政部门交办的事件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存在本规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新房发展委员会作出自律处分,可采取的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违规主体发出警示;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扣罚违约金等

第十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违规案件的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投诉主体存在关联关系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本规程未尽事项,参照《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 当本规程与实际情形不符时,由秘书处或三名以上委员提议,提请新房发展委员会表决通过可对本规则作相应调整。

二十一 本规程于本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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