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行业信用管理与自律惩戒:记录如何影响执业

【深房中协·规则解读】行业信用管理与自律惩戒:记录如何影响执业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深房中协)提示:依据建房〔2016〕168号文(十三),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及时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

本文要点

1. 机构应当按照《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及行业自律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与房地产中介业务相关的事项。

2. 机构或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本会系统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更新人员离职、入职状态。

3. 机构或人员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及自律惩戒结果在协会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期为3年。

整体把握

行业信用管理不是抽象概念,而是一套可感知的机制:你履行义务的情况会被记录,违规会被公示,被误认可以申诉。对机构而言,理解这套机制的运转方式,才能把合规内化为日常管理动作。

记录:什么会进档案

一、信用平台记录三类信息

依据建房〔2016〕168号文(十三),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及时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入平台,并向社会公示。档案是「全息」的——不良行为会留痕,良好行为同样会积累。

二、机构的基础管理义务

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第九、十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公示与房地产中介业务相关的事项;机构或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协会系统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更新人员离职、入职状态。这些日常义务的履行情况,正是记录的来源之一。

公示:记录如何公开

三、违规行为与惩戒结果公示

依据从业规范第二十七条,机构或人员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及自律惩戒结果,在协会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期为3年,期满后不再对外公示、转入后台历史资料,「行业黑名单」除外。公示既是约束,也是行业选择合作对象的参考。

救济:被误认怎么办

四、屡犯从重

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第二十条,机构或人员因违反本规范而屡次被举报、投诉,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议认定严重破坏行业形象的,可酌情从重惩戒,最高可将违规机构、人员直接列入「行业黑名单」。信用管理对「初犯」与「惯犯」区别对待,反复违规的代价递增。

五、书面异议程序

依据从业规范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自律惩戒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自律专业委员会提出;经核实发现自律决定确有错误或者难以查证的,撤回该自律决定并取消相关公示信息。

六、合规是最好的申诉

异议程序是纠错机制,不是拖延工具。真正减少记录纠纷的方式,是把公示、变更、告知等日常义务做到位——记录干净,自然无需申诉。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机构信用管理自查清单:一查经营场所公示事项是否齐全(从业规范第九条);二查机构及人员信息变更是否30日内更新(第十条);三查下辖人员离职入职状态是否及时维护;四查有无被投诉未处理的存量事项;五建信用档案意识——把「会被记录」作为业务决策的前置考量。

查询入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查询行政处罚、经营异常等政府公示信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amr.sz.gov.cn)“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查询深圳本地市场监管处罚信息;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官网(https://www.szfzx.org/)查询协会自律公示与通报。

相关提示

投诉举报:投诉请登录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官网(https://www.szfzx.org/)—“投诉举报”,或通过微信小程序“深圳新经纪”AI对话在线投诉。投诉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详情可咨询83545354-611。

规则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发布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建房〔2016〕168号);文号:建房〔2016〕168号

(十三)(节选):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时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现行版本:2025年6月20日第六次修订

第九条(节选):机构应当按照《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及行业自律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与房地产中介业务相关的事项。

第十条(节选):机构或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本会系统办理变更手续;机构应及时在本会系统更新人员离职、入职状态。

第十七条(节选):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自律惩戒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自律专业委员会提出。经核实发现自律决定确有错误或者难以查证的,撤回该自律决定并取消相关公示信息。

第二十条(节选):机构或人员因违反本规范而屡次被举报、投诉,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议认定严重破坏行业形象的,可酌情从重惩戒,最高可将违规机构、人员直接列入「行业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节选):房地产中介机构或房地产中介人员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及自律惩戒结果,在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期为3年,3年期满后不再对外公示,转入历史资料在后台保存。“行业黑名单”除外,依“行业黑名单”行为对应的禁业时间而对外公示。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10-13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交易百科 #深房中协

#行业规范 #自律配合

#深圳 #信用管理 #自律惩戒 #执业记录

🔍 规则共校|欢迎您来提意见
如您发现内容存在以下情况,欢迎反馈:
① 法规名称、文号或条款引用有疑问
② 法规版本已更新或失效
③ 内容表述与实际业务场景不符
怎么反馈?
请联系协会工作人员留言,并附上:
文章标题 + 具体位置 + 问题说明
✅ 经核实后,我们将及时修正,并对有效反馈给予感谢与奖励。
条文引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原文为准。

返回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