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买新房时,销售现场应该公示哪些材料?
本文要点
- 销售现场依法应公示购房指引、企业和项目证照、合同文本、房源控制表及物业服务等材料。
- 预售项目还应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前不得收取定金、意向金或者购房款。
- 购买现售商品房,应核对开发企业资质、土地和建设许可、竣工验收及配套交付条件。
常见问题
Q|走进售楼处,先看什么?
A|先看销售现场公示区。《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十四条列明十二类材料:购房指引;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采取预售的,还应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附件;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和测绘报告;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商品房销售控制表;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公示不完整时,应先核实再决定是否交易。
Q|销售说「证在办」,但现场没有预售许可证,能交定金吗?
A|不应交付。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也不得以意向金、诚意金及其他形式收取押金、定金或者购房款。
Q|买现房(已竣工验收的房子)需要核验什么?
A|现房同样有法定条件。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已通过竣工验收;拆迁安置已经落实;供水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等。购买现房时逐项对照,比只听销售介绍更可靠。
Q|公示材料是复印件,怎么辨别真伪?
A|可交叉核验。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十四条,公示是开发企业的法定义务,购房者有权要求查看;对预售许可证等关键证照,可通过预售许可证载明的编号、项目名称与销售现场的项目信息、主管部门公示渠道交叉核对。发现公示材料与项目实际不符的,应暂缓交易并向主管部门或协会反映。
相关提示
规则依据
- 第七条(节选):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已通过竣工验收;拆迁安置已经落实;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等。
- 第六条(节选):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已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形象进度达标;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等条件。
- 第十四条(完整列示)(节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购房指引、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项建设许可、预售许可证(采取预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合同示范文本及附件、项目总平面图和测绘报告、能源消耗及节能信息、销售控制表、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公示材料。
-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节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者以意向金、诚意金及其他形式收取押金、定金或者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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