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互联网涉房营销行为界定标准及行为规范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我市互联网涉房营销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组织自律职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通过互联网(含网站、APP、小程序、公众号与视频号等)开展我市房地产信息发布与交易服务(含房源信息发布、营销、咨���等),且同时具备“频繁持续输出房地产相关内容且有留咨行为”特征的行为,统称为“互联网涉房营销行为”。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
“我市”判定标准为公司注册地/IP常驻地、主要经营场所、主要业务发生地在深圳市。
“频繁持续输出”是指在同一网络平台一定周期内发布多篇涉房内容作品。
“有留咨行为”是指在互联网端留有电话、微信、社群等方式获客引流。
第四条(行为规范)
通过互联网开展我市涉房营销行为的主体应遵守国家、深圳市房地产及互联网信息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以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供服务,并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应当向本会报备“自媒体”账号及主体信息,并鼓励加入《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新业态发展自律公约》。
(二)遵守行政机关、行业组织对房源信息发布的要求,确保所发布房源信息真实、准确。
(三)拒绝为他人实施违法违规或有损公序良俗的涉房营销活动提供便利。
(四)对照《深圳市互联网涉房营销负面行为清单》,自觉抵制涉房营销不良行为。
第五条(可信度评价)
��会对我市互联网涉房营销主体的账号做出可信度评价,并依评价结果将其划分为“可信度优良”、“可信度一般”、“高风险”三级,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六条(公示)
本会对自觉遵守本行为规范并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新业态发展自律公约》的互联网涉房营销主体(统称为“互联网涉房营销‘白名单’”)及其账号可信度评价结果,通过网站、公开媒体等渠道向消费者公示、披露,并定期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第七条 本规范由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