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互联网涉房营销行为界定标准及行为规范

深圳市互联网涉房营销行为界定标准及行为规范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互联网涉房营销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组织自律职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通过互联网(含网站、APP、小程序、公众号与视频号等)开展我市房地产信息发布与交易服务(含房源信息发布、营销、咨���等),且同时具备“频繁持续输出房地产相关内容且有留咨行为”特征的行为,统称为“互联网涉房营销行为”。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

“我市”判定标准为公司注册地/IP常驻地、主要经营场所、主要业务发生地在深圳市。

“频繁持续输出”是指在同一网络平台一定周期内发布多篇涉房内容作品。

“有留咨行为”是指在互联网端留有电话、微信、社群等方式获客引流。

第四条(行为规范)

通过互联网开展我市涉营销行为的主体应遵守国家、深圳市房地产及互联网信息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以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供服务,并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应当向本会报备“自媒体”账号及主体信息,并鼓励加入《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新业态发展自律公约》

(二)遵守行政机关、行业组织对房源信息发布的要求,确保所发布房源信息真实、准确。

(三)拒绝为他人实施违法违规或有损公序良俗涉房营销活动提供便利。

(四)对照深圳市互联网涉房营销负面行为清单自觉抵制涉房营销不良行为

第五条(可信度评价)

��会对我市互联网涉房营销主体的账号做出可信度评价,并依评价结果将其划分为“可信度优良”、“可信度一般”、“高风险三级,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六条公示)

本会对自觉遵守本行为规范并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新业态发展自律公约》的互联网涉房营销主体(统称为“互联网涉房营销‘白名单’”)及其账号可信度评价结果,通过网站、公开媒体等渠道向消费者公示、披露,并定期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第七条 本规范由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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