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看房留了电话被推销轰炸?维权要点在这里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深房中协)提示: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方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本文要点
1.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告知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种类与保存期限。
2. 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告知接收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与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种类,并取得单独同意。
3. 协会明确要求:不得过度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传单等方式骚扰消费者,侵扰消费者的私人生活安宁。
常见问题
Q|看完房留了电话,之后天天被中介推销电话轰炸,怎么办?
A|可以要求停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依据第十三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留电话是为了联系本次看房事宜,不等于同意无限期推销——明确要求对方停止拨打后仍被骚扰的,可向主管部门投诉,并依法主张权利。协会《关于合法合规使用个人信息的郑重提示》亦明确,不得过度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传单等方式骚扰消费者,侵扰消费者的私人生活安宁。
Q|中介会把我的信息给别人吗?我能要求说明用途吗?
A|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依据第二十三条,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信息给谁用、用来做什么,你有权问清楚。
Q|签合同时没注意授权条款,信息被「打包授权」了怎么办?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过度收集、一揽子授权的条款不符合前述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可要求对方更正授权范围。
相关提示
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可记「三步」:第一步,提供信息前问清用途(目的、方式、范围);第二步,发现被过度收集或打包授权的,要求更正;第三步,不再需要联系的,行使撤回同意权并留证。
投诉举报:投诉请登录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官网(https://www.szfzx.org/)—“投诉举报”,或通过微信小程序“深圳新经纪”AI对话在线投诉。投诉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详情可咨询83545354-611。
规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第六条(节选):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节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五条(节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第十七条(节选):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第二十三条(节选):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节选):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关于合法合规使用个人信息的郑重提示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不得过度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传单等方式骚扰消费者,侵扰消费者的私人生活安宁;禁止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客户个人信息。
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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