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进中介门店,哪些信息应该挂在明处?

知识问答消费者视角(买方/卖方/出租方/承租方)

【深房中协·知识问答】进中介门店,哪些信息应该挂在明处?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深房中协)提示:深圳规则明确列出经纪机构经营场所应公示的九类信息;消费者可据此核对机构主体、人员、服务、收费和投诉渠道。

本文要点

  1.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列明九类公示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经纪人员姓名、合同示范文本、交易指引、服务与收费等。
  2. 第七十六条规定,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以1万元罚款。
  3. 核验时要看主体名称是否一致、人员是否对应、收费是否完整、信用查询和投诉方式是否可用。

常见问题

Q|进中介门店,第一眼应该看到什么?

A|先看主体与收费,再看完整九项。深圳规则明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主管部门发布的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行业组织制定的交易指引;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流程;收费项目、计费依据和标准;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方式和途径;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牌面信息与服务对象明示的信息应一致。

Q|门店没公示收费标准,我该注意什么?

A|先要求门店出示并解释,不清楚前不要签约或付款。第七十六条规定,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以1万元罚款。收费还应写入经纪服务合同,口头报价不能代替书面约定。

相关提示

查询入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查询行政处罚、经营异常等政府公示信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amr.sz.gov.cn)“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查询深圳本地市场监管处罚信息;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官网(https://www.szfzx.org/)查询协会自律公示与通报;查中介人员、机构从业状态,可登录“深圳新经纪”小程序,点击我的-更多-公共办事-找经纪人、找机构。

规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发布主体:国务院;国务院令第778号
  • 第十三条(节选):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发布主体: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修正
  •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经纪人员姓名、主管部门发布的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行业组织制定的交易指引、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流程、收费项目计费依据和标准、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方式和途径,以及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六条: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以1万元罚款。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10-13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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