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代办服务的收费规范:说清楚、单独立约、书面确认
本文要点
-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 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整体把握
说清楚+单独立约
一、第十七条的双重要求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代办服务与居间服务是两个合同关系:内容分别说明、价格分别约定、文本分别签署。
书面告知与签字确认
二、告知材料要留痕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范要求,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口头说明不构成规则意义上的告知,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才是纠纷时的凭证。
分别标价与清单闭环
三、基本与延伸分开标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收费前出具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的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代办服务从报价到收款形成完整闭环。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规则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发布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令第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修改- 第十七条(节选):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节选):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 发布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文号:建房规〔2023〕2号- 四(节选):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业经营行为的郑重提示 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会员机构应规范经营,房源信息发布须严格按照《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载明必要、真实、关键信息,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深圳市二手房交易经纪服务指引 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卖方/买方经纪一旦确定合作分佣,必须将该情况明确告知各自委托人,不得刻意隐瞒委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与一方委托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日期:2026-10-13联系方式:0755-83545354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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