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走进一家中介门店,先看哪几样东西?

知识问答买租消费者视角

【深房中协·知识问答】走进一家中介门店,先看哪几样东西?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深房中协)提示:走进中介门店,先找公示区。依据协会“六不得”,重点查看机构备案信息、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以及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加盟门店还应公示品牌授权、加盟性质及双方权责。

本文要点

  1. 先看机构备案信息、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以及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是否在醒目位置公示。
  2. 再核对营业执照、备案证书、合同示范文本、交易指引、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和投诉方式等门店公示信息。
  3. 如果是加盟门店,还要查看品牌方及加盟机构全称、品牌授权文件、加盟经营性质以及双方权责。

常见问题

Q|进店第一眼,应该看什么?

A|找公示区。协会“六不得”第五条要求,经纪机构在经营场所、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机构备案信息及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并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深圳地方规则还列明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合同示范文本、交易指引、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方式等事项。转一圈找不到公示区的门店,应提高警惕。

Q|公示牌上最该核对的是哪两项?

A|营业执照与备案证书。营业执照确认「这是合法注册的主体」,备案证书确认「这家机构被纳入行业监管」(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经纪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两证齐全且名称一致,是继续谈下去的基本前提;只有执照没有备案的门店,其经营游离于监管视野之外,风险需自行掂量。

Q|收费公示怎么看才不被绕晕?

A|看三个对应:收费项目与公示的服务项目对应(每项收费都有服务支撑);费率与计费依据对应(按成交价百分比还是固定金额,基数是什么);公示价与口头报价对应(口头报的价与墙上贴的不一致,以书面为准并要求解释——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七十六条,应公示而未公示收费标准的门店本身已违规)。

Q|怎么利用公示信息核验接待我的经纪人?

A|对照公示的人员名单。门店应公示经纪人员姓名及执业登记信息——接待你的经纪人在公示名单里找不到,就要追问其身份;人、牌、公示三者对得上,身份核验才算完成。

Q|如果是加盟门店,还要看什么?

A|依据协会“六不得”第六条,还要看品牌方及加盟机构全称、品牌授权文件、加盟经营性质,以及双方对消费者分别承担的权责和义务是否公示清楚。

相关提示

查询入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查询行政处罚、经营异常等政府公示信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amr.sz.gov.cn)“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查询深圳本地市场监管处罚信息;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官网(https://www.szfzx.org/)查询协会自律公示与通报;查中介人员、机构从业状态,可登录“深圳新经纪”小程序,点击我的-更多-公共办事-找经纪人、找机构。

规则依据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发布主体: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修正
  • 第二十八条(节选):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在我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第七十六条(节选):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违反本办法,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以1万元罚款。
关于抓紧落实房地产经纪人员持证挂牌上岗制度的通知 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 各房地产经纪公司从事经纪业务的从业人员,都必须持证挂牌上岗;《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会员证书》《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上岗证》作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资格证明。
房地产相关从业主体信息发布管理“六不得” 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 五、不得隐瞒应当公示的重要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在经营场所、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机构备案信息及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须在经营场所、网站、企业客户端(APP/小程序)等渠道公示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提供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的,须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 六、不得以品牌加盟等形式规避监管责任:加盟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品牌方及加盟机构全称、品牌授权文件、加盟经营性质及双方应对消费者分别承担的权责、义务等事项。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10-13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交易百科 #深房中协#行业规范 #经营公示#深圳 #进店核验 #公示牌 #选中介
🔍 规则共校|欢迎您来提意见
如您发现内容存在以下情况,欢迎反馈:
① 法规名称、文号或条款引用有疑问
② 法规版本已更新或失效
③ 内容表述与实际业务场景不符
怎么反馈?
请联系协会工作人员留言,并附上:
文章标题 + 具体位置 + 问题说明
✅ 经核实后,我们将及时修正,并对有效反馈给予感谢与奖励。
条文引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原文为准。

返回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官网